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典型案例
详细介绍:
2024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始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主线,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非现场、低介入执法,逐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审慎轻微违法问题,切实助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推进美丽常州建设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案情简介:溧阳市某毯业公司污水接管口安装有pH、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监管平台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后陡降的不正常的情况,立即将该线索交办溧阳执法分局,执法人员经分析研判可能存在违法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嫌疑,遂对该公司做突击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为避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大约每隔2小时将在线监测采样探头置于装有稀释过的污水的塑料桶内,使得在线监控采取的水样为事先准备好的稀释水,待采样结束后再将在线监测采样探头自塑料桶内取出放置回污水接管口位置,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7月16日操作工共如此操作6次之多。
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人为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7月2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件启示: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逐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三是发现不正常的情况,迅速出击,蹲点检查,有力打击了强隐蔽性、间歇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部分排污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5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反映,称有拉运废化工桶的车进出湖塘镇龙潭社区张家村待拆迁地块,怀疑有人非法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检察院、湖塘镇政府及时赶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在原养猪场废弃厂房内确实存在一家化工桶非法拆解作坊,同时对该养猪场排查,还发现司某某、刘某某等擅自建设的铜件酸洗、金属发黑、镀镍等非法作坊6个,上述作坊均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化工桶非法拆解作坊内异味明显,无废气处理设施,铜件酸洗、金属发黑、镀镍的6家作坊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管道、地面径流、渗排等方式外排,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放扇和烟囱外排至大气中。
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当场抓获司某某一人,通过对司某某的调查问询,掌握了其他几个非法作坊的负责人信息。当天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检验测试单位对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上述6家表面处理的非法作坊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浓度均达到涉刑标准,非法化工桶拆解地面清理的废树脂残渣也超过了3吨。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现场残留的废水(废液)、废树脂残渣和废包装桶等进行了收集处置,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上述7家作坊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犯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7日将以上描述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基本调查结束,近期将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这是一起典型的窝案,涉案人员都是老乡、亲戚关系,他们选取无人监管的拆迁闲置地块作为加工场所,采取昼伏夜出的非法加工方式,有着非常强的隐蔽性。在执法过程中,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公安、检察院提前接入,一同研究协同办案,公安锁定嫌疑犯,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启动抓捕行动,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联合审讯,优势互补。通过该案件的集中办理,不仅严厉打击了危废非法处置、金属表面非法加工这类黑作坊,还强化了多部门联动,共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常州市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大数据研判分析,发现该单位OBD(按规定,每车只有唯一的CAL ID)检验测试过程出现CAL ID同车不同码、同码不同车的情况。根据上述线月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检验测试平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调查,车牌号分别为苏DG***U、苏DX***P、苏D7***A的汽油车,分别与往年年检中的CAL ID不一致,而该三辆2024年的CAL ID都相同。上述车辆均是韦某某送检,韦某某承认他有个OBD,并主动交出,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开展模拟实验,确认其使用OBD的作弊行为。上述送检车辆于2024年检测时,该单位放任作弊行为,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50元。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韦某某处3300元罚款。
案件启示: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慢慢的变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巨大。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作为机动车尾气监测的第三方机构,如果其检验测试过程不按规范开展,放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能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必将影响区域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常州市金坛区某建筑材料厂、常州市金坛区某新型建材厂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企业疑似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接到移交线索后,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立即对两家公司进行全面排查,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的在线监控设备均委托镇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运维,运维工为戴某。同时联合公安部门,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有关数据,结合企业运维台账等信息综合研判,初步掌握运维人员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的时间、方式等证据。经进一步调查,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工戴某在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时,存在通入标准浓度的氧气时,人为修改降低标准氧气浓度值的行为,通过这一种“高标低校”的方式,使实测氧含量低于实际的检测值,进而干预污染物折算浓度,使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数值不发生超标现象。在证据面前,运维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并现场按正确的标定方法实施校准,证实数据存在相应的变化。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镇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运维人员戴某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件启示: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为环境执法部门提供了非现场执法监管的支持,然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为企业非法排污提供保护伞,严重违背了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安装的初衷。“高标低校”等篡改、干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加强对排污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和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强化对在线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有效地发现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反犯罪行为的发生,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汽车座椅电泳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1月20日经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于2020年7月份建成后陆续投入生产至今。上述项目虽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了相关项目的生产,并开展自主验收工作。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项目的自主验收。
案件查处:考虑到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开启,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积极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企业做到宽严相济。执法中不忘普法宣传,帮企业解决因环境管理中的疏忽而导致的违法情况,避免企业因处罚而影响企业信用和银行贷款。警示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企业的环境意识。
案情简介:有群众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露天喷涂严重,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大气导致非常严重污染。2024年4月19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结构件项目的生产,上述项目喷漆及烘干工段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一套油帘+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核查发现,自2023年1月至本次环保检查期间,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仅更换3次活性炭,废活性炭产生量为1.2吨。但该单位环评明确要求废气处理设施的1号活性炭吸附箱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2号活性炭吸附箱每6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废活性炭年总产生量为5.205吨。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及奖励情况: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常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人若干规定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500块钱奖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在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反应,及时调查处理,精准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通过切实做好有奖举报工作,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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