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农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农膜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在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
(三)鼓励符合建设规划的现有企业及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现有农膜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加速发展,鼓励扩大中高端农膜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逐步减少低端普通农膜产品的产量。
(六)鼓励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实现研发等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2%的目标。
(七)生产工艺要符合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要求,采用成熟的生产技术,满足农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棚膜、功能性地膜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功能性母料的能力,或得到其他能够生产功能性母料企业的技术或者产品支持。配备物料混配设备,能确保生产原料(主、辅料)均匀混合。
(九)拥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配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包括:直尺、卷尺、千分尺、测厚仪、拉力机、熔融指数测试仪、快速流滴实验仪、水分含量测试仪等。
(十)鼓励企业推广使用智能化设备和数字化生产线,采用技术先进、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装置,实现主要工艺参数的在线检测和自动化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设备和工艺,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
(十一)企业应设立独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配备质量工程师。
(十二)农膜生产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鼓励推行5S管理,确保车间干净整洁。
(十三)不得以劣质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农膜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出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十四)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功能化、智能化、绿色化、长寿命及按需定制的农膜制品,产品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十五)新产品应由企业或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两年以上的多点田间应用试验,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
(十六)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七)严格贯彻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强度必须达到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八)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九)农膜生产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用水做到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二十)鼓励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加工利用,研发生产推广生物降解农膜等绿色制品,废次品回收利用装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
(二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二十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十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四)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应具备相应处理措施及设施,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五)企业应承担对政府、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的责任,成为绿色制造的主体,落实节能环保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公开。
(二十七)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三十一)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农膜行业技术进步,协助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生产农膜产品的企业。
(三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17日公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09〕第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