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剥离、分立、重组的常规流程及应用

时间: 2024-08-24 10:20:21 |   作者: 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1)总公司与子公司因为业务的发展需求不同,需要单独的处理资质。若企业想要长期的发展,不局限在其中的一个领域,这就需要扩大公司的营业范围,因此就需要建立子公司。

  (2)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公示拆分的时候,需要对建筑资质重新认定。这样的操作,能够让总公司与子公司都获得独立的资质。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总公司在办理建筑资质升级,则不可以进行资质分立;如果仍然是要进行资质分立,就需要等待升级成功以后才能办理。

  企业本身若是拥有多个资质,要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子公司等,这样的情况就是资质剥离。简单来讲,就是企业要将资质进行分立以后,才可以将整个子公司整体转让。

  全资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100%全资控股,涉及工商变更);人员调入(分立资质的人员与资质办理的标准配置一样);提交材料(做好分立材料,并且装订完整,到当地建委提交,拿到回执受理单,等待资质公示及公告);资质公示(三级资质公告当天就可以打证,二级需要后台生成电子证书)。

  资质剥离就是把一个或多个资质从A公司平移到B公司(不影响两个公司的情况下),使得资质脱离原有公司或通过企业新公司的派生分立,将资质从原企业平移至目标企业的过程。

  2、资质剥离,由资质公司整理材料,上报有关部门(三级为建委+建管处审批、二级为省厅+建管处审批、一级为省厅+建设部审批),进行资质剥离,将资质剥离到子公司;

  3、股权给变更,资质剥离完成后,原资质公司,股权会全部转让给子公司,法变更人工商营业执照;

  4、办理时间缩短(分立重组时间为1个月左右,比办理时间短,风险性更小)。

  跨省分立:跨省分立,需要多方协助,可控性不高,部分地区三级、二级可分立重组。

  时间:控股时间3-4个工作日即可;人员配备时间15-20个工作日;资质公示时间15-30个工作日。

  对母子公司的要求:母子公司不能存在失信、黑名单等情况或者不能在分立过程中出现,否则不能分立;

  资质的选择性分立:例如地基3级和机电安装3级,可以同时分立到一个企业,只需要3个机电建造师即可;

  分立资料的汇编:分立资料需提供子母公司的真实材料,不能有虚假成分,否则不能分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的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没办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若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公司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别的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际所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际所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