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详细介绍:
8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8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0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5.5%,欧盟公司27.4%71.9%,新加坡公司23.1%45.2%,施行期限5年。
2019年1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52号公告,决议对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出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幅度期间复审。2020年11月19日,应有关利害关系方请求,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了该期间复审查询。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依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完毕后,之前已对欧盟施行的交易救助办法持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施行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主张的交易救助查询及复审案子,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8月16日,应我国卤化丁基橡胶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卤化丁基橡胶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卤化丁基橡胶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中文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响的产品,是一般丁基橡胶的改进品。卤化反响包含氯化和溴化,因而,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方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级特色。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大多数都用在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的规则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4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